【名词&注释】
制作方法(making method)、保健饮料(health drink)、职务发明创造(service invention)、申请专利的权利(right to apply for patent)、专利申请权(right of patent application)、物质条件(material conditions)、《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法律意见书、业余时间(off hours)
[多选题]2014年,甲企业所属的技术人员张某利用业余时间(off hours)和甲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因对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没有具体约定,甲企业、张某便于2015年8月在同一日内分别向专利局就该饮料的制作方法申请发明专利。不料同年10月,法国公民凯文也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就相同的制作方法,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且凯文已经于2014年6月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了同样的申请。我国和法国同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问题: 假设本案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谁?为什么?
A. 如果本案所涉及的发明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专利局依法应将专利权授予甲企业。因为,张某是甲企业的技术人员,乙某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条件研制成功了特种保健饮料,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没有具体约定的,属于该企业,而不属于张某。另外,法国公民凯文虽然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但是,凯文向我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是2015年10月,而凯文向法国专利部门先行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是2014年6月,已经超过了12个月,其优先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专利局依法应当将专利权授予甲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