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布丁学网发布"【案例四】政府投资建设的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生产设备由建设"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更多监理工程师的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考试题库请访问布丁学网建筑工程频道。
[多选题]【案例四】政府投资建设的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生产设备由建设单位直接向设备制造厂商采购;幕墙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分包项目,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招标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材料费中应包含技术保密费、专利费、技术资料费等。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进行挖孔桩检测时,项目监理机构发现部分桩的实际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经查,确认是凶地质勘察资料有误所致,施工单位按程序对这些桩进行了相应技术处理,并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申请。 事件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使用其拥有专利的新材料前,项目监理机构要求对新材料的验收标准组织专家论证。结算工程款时,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新材料专利使用费。 事件3:生产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的单机无负荷试车不满足验收要求,经查,设备本身存在缺陷,须更换设备零部件。施工单位按约定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零部件拆除、重新购置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索赔申请。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人员负责到场生产设备的清点、验收和接收,为此,建设单位建议施工单位直接向设备制造厂商提出费用索赔申请。 事件4:幕墙分包工程招标工作启动前,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的施工招标方案提出:(1)采用议标方式招标;(2)投标单位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满足分包工程试验检测资质要求的白有试验室;(3)由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订分包合同;(4)中标单位如不服从施工单位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问题】 1.针对事件1,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部分桩的实际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的处理程序。 2.事件1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事件2中,新材料验收标准应由哪家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指出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新材料专利使用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事件3中,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中哪些可以获得批准?施工单位是否应采纳建设单位的建议?说明理由。 5.指出事件4中招标方案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A.
1.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对部分桩的实际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的处理程序如下:(1)在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对工程相关部位暂停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上报。(2)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对相关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质量事故调查报告。(3)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批。(4)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5)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2.事件1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成立。理由:地质勘察资料有误属于非施工单位责任。
3.事件2中,新材料验收标准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新材料专利使用费不成立。理由:根据合同约定,材料费中包含新材料的专利使用费。
4.事件3中,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中可以获得批准的有:零部件拆除费用、重新安装费用。施工单位不应采纳建设单位的建议。理由:施工单位和设备制造厂商双方没有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设备制造厂商有合同关系,所以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可以向设备制造厂商索赔。
5.事件4中,招标方案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如下:(1)不妥之处: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理由:议标不是法定招标方式。(2)不妥之处:要求投标单位具备自有试验室。理由: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3)不妥之处: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订分包合同。理由:分包合同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中标单位共同签订。
【命题点与拓展】本案例第1题主要考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当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工程相关部位的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要求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上报。(2)施工单位需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对相关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处理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3)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后,可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一般情况下是施工单位提出方案,且该方案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后,再向建设单位申请批准。涉及结构安全等重大技术处理方案,通常由原设计单位提出。(4)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5)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本案例第2题、第4题主要考查索赔成立的条件。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2013),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1)法律法规:(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3)工程建设标准;(4)索赔事件的证据。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 -0201),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第2题,在事件1中,因为地质勘察资料有误而导致施工工期延长,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则施工单位可以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申请。对于第4题,在本案例事件3中,合同中约定生产设备是由建设单位直接向设备制造厂商采购,生产设备本身存在问题,并不是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施工单位费用的增加,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而且建设单位与设备制造厂商签订有采购合同,施工单位与设备制造厂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设备自身问题产生的费用损失可以由建设单位向设备制造厂商索赔,施工单位不能直接向设备制造厂商索赔。本案例第3题主要考查专题论证的组织单位与索赔的相关规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20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事件2中,由题干可知,合同中约定的材料费已经包括了新材料的专利使用费,因此,施工单位不能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新材料专利使用费。本案例第5题主要考查招标的相关要求。《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20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通常包括施工单位自有试验室或委托的实验室。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宣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