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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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案例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编制监理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除应具备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3)已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4)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 事件2: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了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了排序。建设单位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同时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中标候选人拒绝了建设单位的要求。 事件3:中标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就以下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进行了协商:(1)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关系协调;(2)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3)施工合同争议处理;(4)竣工结算审查。 事件4:管道工程隐蔽后,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提出质疑,要求进行剥离复验。施工单位以该隐蔽工程已通过项目监理机构检验为由拒绝复验。项目监理机构坚持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剥离复验,经复验该隐蔽工程质量合格。 【问题】 1.逐条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分别指出事件3中四项工作是否可作为附加工作,说明理由。 4.针对事件4,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该隐蔽工程剥离所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A.
1.事件1中,建设单位针对投标人提出的条件是否妥当的判定及理由如下:(1)建设单位提出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以投标人是否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建设单位提出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要求妥当。理由: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3)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要求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以地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4)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的要求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2.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如下:(1)不妥之处:在收到评标报告5日后公示了中标候选人。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2)不妥之处:与中标候选人协商,要求重新报价。理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工程建设过程中外部关系协调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该项工作属于建设单位的工作,为监理正常工作范围外的工作,可以作为附加工作。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监理单位作为监督单位参与验收,但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性检测。施工合同争议处理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该项工作属于监理的正常工作范围。竣工结算审查不可以作为附加工作。理由:该项工作属于监理的正常工作范围。
4.施工单位拒绝复验的做法不妥,监理机构做法妥当。理由: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该隐蔽工程经剥离复验质量合格,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命题点与拓展】本案例第1题主要考查工程投标的资格条件要求。从案例背景可知,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承担施工监理任务,而不是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所以要求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要求不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案例第2题主要考查中标的相关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例第3题主要考查监理工作的相关内容。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12-0202),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II)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本案例第4题主要考查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期,并支付施工单位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