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设计人员(designers)、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建设单位(construction unit)、工程验收(acceptance of work)、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委托合同(authorization contract)、具体要求(concrete requirements)、规定的时间内、《合同法》、凹凸不平(unsmooth)
[多选题]【案例1】背景:某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柱间距9m,普通框架结构,采用预拌混凝土,钢筋现场加工,采用多层板模板碗扣支撑。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一:项目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钢筋焊接方法采用搭接焊;钢筋机械连接采用钢筋套筒挤压连接;钢筋接头位置设置在受力较大处;柱中的竖向钢筋搭接时,角部钢筋的弯钩应与模板成45°;箍筋的接头(弯钩叠合处)应交错布置在四角纵向钢筋上;墙的垂直钢筋每段长度不得超过4m(钢筋直径不大于12mm)或6m(直径大于12mm),水平钢筋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0m;板、次梁与主梁交叉处,主梁的钢筋在上,次梁的钢筋居中,板的钢筋在下;当有圈梁或垫梁时,主梁的钢筋在下。监理工程师审查时,认为存在诸多错误,指令修改后重新报审。事件二:模板安装使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刚度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作模板底支撑,模板拼接整齐、严密。梁板模板安装完毕后,用水准仪抄平,保证整体在同一个平面上,不存在凹凸不平(unsmooth)问题。事件三:当时市场上HPB300级直径12mm(间距200mm)的钢筋紧缺,施工单位征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后,按等强度折算后(设计按最小配筋率配筋),用HRB335级直径12mm(间距250mm)的钢筋进行代换,以保证整体受力不变,并按此施工。事件四:砌筑施工时,监理工程师现场巡查,发现砌筑工程中留设脚手眼位置不符合相关规范规定,下发监理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复工。 问题: 1.指出事件一中不妥之处,并分别写出正确做法。 2.指出事件二中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三中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针对事件四中监理通知书的事项,写出砌体工程不能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A.
1.事件一中不妥之处和正确做法分别如下:
不妥之一:钢筋接头位置设置在受力较大处;
正确做法:钢筋接头位置设置在受力较小处。
不妥之二:水平钢筋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0m;
正确做法:水平钢筋每段长度不得超过8m。
不妥之三:板、次梁与主梁交叉处,主梁的钢筋在上,次梁的钢筋居中,板的钢筋在下;
正确做法:板、次梁与主梁交叉处,板的钢筋在上,次梁的钢筋居中,主梁的钢筋在下。
2.事件二中不妥之处:梁板模板安装完毕后,用水准仪抄平,保证整体在同一个平面上,不存在凹凸不平(unsmooth)问题。理由: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concrete requirements)时,起拱高度应为跨度的111000~3/1000。本工程框架柱间距9m,设计无具体要求(concrete requirements),则梁板模板应按跨度的1/1000~3/1000起拱。
3.事件三中不妥之处有两处:
不妥之一:按等强度折算后(设计按最小配筋率配筋),用HRB335级直径12mm(间距250mm)的钢筋进行代换,以保证整体受力不变。
理由:当设计按最小配筋率配筋时,应按照等面积代换的原则进行钢筋代换,即钢筋间距不应增大。
不妥之二:施工单位征得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后,进行钢筋代换,并按此施工。
理由:钢筋代换首先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后方可按此进行施工。
4.事件四中砌体工程不能设置脚手眼的部位有:
(1)120mm厚墙;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
(3)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4)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5)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范围内;
(6)转角处450mm范围内;
(7)梁或梁垫下;
(8)梁或梁垫左右500mm范围内;
(9)轻质墙体;
(10)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