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施工现场(construction site)、施工单位(construction unit)、建设单位(construction unit)、监理人员(supervising staff)、被保险人(the insured)、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无过错(without fault)、工程进度款(progressing payment of engineering)、实际情况(actual situation)、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
[单选题]依据材料采购合同的规定,供货方提前交付材料。对于自提,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 )。
A. 不可以拒绝提前提货,但可要求其承担增加的保管费用
B. 不但可以拒绝提前提货,还可要求其承担增加的保管费用
C. 不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actual situation)拒绝提前提货
D. 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actual situation)拒绝提前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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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下列选项中,有关监理人除外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有()。
A.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人现场的物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B. 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应由委托人投保
C.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人现场的人员伤害,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D. 委托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不能包括监理人
E. 在监理人无过错(without fault)的前提下,由于第三方原因使建设工程遭受损失的,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单选题]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属于( )。
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资料
B. 施工单位资质资料
C. 施工过程作业活动质量记录资料
D. 工程材料质量记录
[多选题]【案例六】
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工程委托给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监理。由于该工程的特殊性,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但工程性质清楚。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计量。
根据该工程的合同特点,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计量程序要点如下:
(1)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2)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3)若乙方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5)若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6)监理工程师签署计量支付证书,甲方据以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变更价款的程序的要点如下:
(1)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乙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3)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progressing payment of engineering)不同期支付。
【问题】
1.该工程适合采用什么类型的合同计价方式?说明理由。
2.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计量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3.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如何规定的?
A. 【案例六】
1.该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理由:固定单价合同属于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因为本案例中工程项目性质清楚,但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故适合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2.(1)不妥之处: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正确做法:乙方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不妥之处: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48小时内通知乙方。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内通知乙方。
(3)不妥之处: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正确做法: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1)不妥之处: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l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21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不妥之处: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progressing payment of engineering)不同期支付。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progressing payment of engineering)同期支付。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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