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直接经济损失(direct economic los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交通主管部门(department responsible for traffic)、原告住所地(plaintiff ' s residence)、初步判断(pre-judgment)、保护措施。、被告住所地(forum domicili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质量监督站(quality supervision station)、质量事故处理(deal with mass accident)
[多选题]1.背景材料: 某公路施工公司在进行公路施工时,由于隧道塌方,当场有8个工人受伤,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有2人伤势过重死亡。事故发生后,质量监督站(quality supervision station)初步确定该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 2.问题: (1)事故发生单位应如何上报?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应该采取怎样的保护措施。 (3)发生质量事故后,实行的"三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A. (1)对于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quality supervision station)和交通部质量监督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如下: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3)质量事故处理(deal with mass accident)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