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布丁学网发布"【案例二】某工程,施工单位通过招标将桩基及土方开挖工程发包给"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更多监理工程师的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考试题库请访问布丁学网建筑工程频道。
[多选题]【案例二】某工程,施工单位通过招标将桩基及土方开挖工程发包给某专业分包单位,并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桩基验收时,项目监理机构发现部分桩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经查是由于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所致。在确定桩基处理方案后,专业分包单位提出因预拌混凝土由施工单位采购,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桩基处理费用。施工单位提出因建设单位也参与了预拌混凝土供应商考察,要求建设单位共同承担相应桩基处理费用。 事件2: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了深基坑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人签字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的同时开始了挖土作业,并安排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兼任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了上述情况后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并建议签发《工程暂停令》。 事件3:在土方开挖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专业分包单位对深基坑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做了重大调整后继续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后,立即向专业分包单位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因专业分包单位拒不停止施工,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工期紧为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撤回《工程暂停令》。为此,总监理工程师向有关丰管部门报告了相关情况。 【问题】 1.针对事件1,分别指出专业分包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足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2.针对事件2,专业分包单位的做法有什么不妥?写出正确做法。 3.针对事件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议签发《工程暂停令》的理由。 4.针对事件3,分别指出专业分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做法有什么不妥,并写出正确做法。
A.
1.专业分包单位提出的要求妥当。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预拌混凝土,所以应对其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不妥当。理由:施工单位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负责材料的采购,混凝土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只是参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商的考察,不承担该材料不合格的责任。
2.事件2中的不妥之处及其正确做法如下:(1)不妥之处: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正确做法: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另外,深基坑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2)不妥之处: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的同时开始了挖土作业。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3)不妥之处:安排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兼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正确做法: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3.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正确。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议签发《工程暂停令》的理由: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属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导致施工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因此应下发《工程暂停令》。
4.事件3中的不妥之处及其正确做法如下:(1)专业分包单位不妥之处:专业分包单位对深基坑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做了重大调整后继续施工。正确做法:调整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审核和论证通过后方可继续施工。(2)总监理工程师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后,立即向专业分包单位签发了《工程暂停令》。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3)建设单位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以工期紧为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撤回《工程暂停令》。正确做法:建设单位不能以工期紧为由而忽视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因此建设单位应批准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工程暂停令》。
【命题点与拓展】本案例第1题主要考查索赔。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本案例第2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务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本案例第3题、第4题主要考查暂停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十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319-2013),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