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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五服以制罪”首立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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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词&注释】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intentional injury crime)、民族自治地方(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情节恶劣(circumstances for adjudgment)、聚众斗殴罪(crime of affray)、履行抗辩权(defence right of performance)、不适当履行、重要表现(an important appearance)、中华民国刑法、建设事业(construction cause)

  • [单选题]“准五服以制罪”首立于( )。

  • A. 曹魏律
    B. 晋律
    C. 北齐律
    D. 贞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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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资料:
  • [单选题]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 )
  • A. 正确
    B. 错误

  • [单选题]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表述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 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 可组织维护本地方治安的军队
    C. 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construction cause)
    D. 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 [单选题]采用社会防卫主义理论,增设“保安处分”为专门一章的刑法典是( )。
  • A. 大清新刑律
    B.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C.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D.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 [单选题]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 )。
  • A. 法定权利
    B. 约定权利
    C. 延期抗辩权
    D. 永久抗辩权

  • [单选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且致人重伤的,按照( )论处。
  • A. 寻衅滋事罪
    B. 故意伤害罪
    C. 聚众斗殴罪
    D. 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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