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布丁学网发布"【案例五】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更多监理工程师的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考试题库请访问布丁学网建筑工程频道。
[多选题]【案例五】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5-1所示,各工作均按最早开始时时间安排且匀速施工。[JLGCS04_2005_1.gif] 事件1.为加强施工进度控制,总监理工程师指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制订进度同标控制的防范性对策;(2)调配进度控制监理人员。 事件2:工作D开始后,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使该工作暂停施工1个月。停工造成施工单位人员窝工损失8万元,施工机械台班闲置费15万元。为此,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和费用补偿申请。 事件3:工程进行到第11个月遇强台风,造成工作G和H实际进度拖后,同时造成人员窝工损失60万元、施工机械闲置损失100万元、施机械损坏损失110万元。由于台风影响,到第15个月未,实际进度前锋线如图5-1所示。为此,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2个月和费用补偿270万元的索赔。 【问题】 1.指出图5-1所示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及工作F,M的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2.指出事件1中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针对事件2,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工程延期和费用补偿分别为多少?说明理由。 4.根据图5-1所示前锋线,工作J和M的实际进度超前或拖后的时间分别是多少?对总工期是否有影响? 5.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工程延期和费用补偿分别为多少?说明理由。
A.
1.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B→E→H→I→K→P。工作F的总时差为1个月,自由时差为0。工作M的总时差为4个月,自由时差为0。
2.总监理工程师做法的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指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调配进度控制监理人员。理由: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按照工程项目的进展和监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工程延期为0个月。理由:工作D的总时差为2个月,工程暂停施工1个月对工程总工期不造成影响。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费用补偿为:8 +15= 23(万元)。理由:本次暂停施工是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造成的,对于施工单位人员窝工和机械闲置的损失,应给予费用补偿。
4.工作J的实际进度拖后1个月,不影响总工期。工作M的实际进度超前2个月,不影响总工期。
5.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工程延期为1个月。理由:根据第15个月末实际进度前锋线可知,第15个月月末非关键工作G推迟1个月且未超过其总时差,不影响总工期;关键工作H推迟1个月,导致总工期延长1个月,故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工程延期为1个月。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费用补偿为0元。理由:强台风属于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施工单位人员窝工、施工机械闲置、施工机械损坏均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命题点与拓展】本案例第1题主要考查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中关键路线、总时差、自由时差的确定。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是指从网络计划终点节点开始,逆着箭线方向自始至终不出现波形线的线路。除了以终点节点为完成节点的工作外,其余工作的总时差为其紧后工作的总时差加本工作与该工作紧后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的最小值。自由时差为本工作箭线上波形线的水平投影长度。本案例第2题主要考查根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工作职责范围。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有:(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2)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以及工程款支付证书;(3)组织审核竣工结算;(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施工中发生的索赔事件;(5)按照工程项目的进展和监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7)审查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8)参与或配合质量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本案例第3题主要考查工期和费用的索赔。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的条件有:(1)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2)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且满足合同约定。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其中,对工期的索赔需注意考虑延期是否超过该工作的总时差。本案例第4题主要考查采用前锋线进行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前锋线比较法主要适用于双代号时标网络图计划及横道图进度计划。该方法是从检查时刻的时间标点出发,用点画线依次连接各工作任务的实际进度点(前锋),最后到计划检查的时点为止,形成实际进度前锋线,按前锋线判定工程项目进度偏差。本案例第5题主要考查工期和费用的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