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选题]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之所以不能称为“法”,原因在于( )。
  • 正确答案 :B
  • 它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解析:解析:法的外在特征是:(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与氏族习惯最根本的区别是法的阶级性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

  • [多选题]关于抵押权的特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正确答案 :ACD
  • 具有从属性

    具有不可分性

    具有物上代位性

  • 解析:ACD

  • [单选题]私自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电话等通讯内容的行为是侵犯公民( )的行为。
  • 正确答案 :D
  • 通讯秘密


  •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正确答案 :AB
  • 抵押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留置权的行使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 解析: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表明,抵押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留置权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债权人想要实现留置权,必须给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合理期限(2个月),在合理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第237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可见,只有在债权人到期仍旧不实现留置权时,债务人才能请求法院要求债权人实现留置权。

  • [多选题]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一般认为,这些因素或变量主要有( )。
  • 正确答案 :ABCD
  • 行为侵犯的客体

    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

    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主观心理状态

  • 解析:解析:一般认为,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主要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主观心理状态等。因而本题的四个选项都正确。

  • [单选题]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的权力属于( )。
  • 正确答案 :C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单选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 )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 正确答案 :D
  • 外国人

  • 解析:解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对地主、资本家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

  • [单选题]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
  • 正确答案 :A
  • 合伙人投入合伙的财产优先偿还合伙债务,合伙人其他个人财产优先偿还个人债务

  • 解析:解析:在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采取“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人投入到合伙中的财产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合伙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优先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BCD是错误的,只有A是正确答案。

  • [单选题]《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属于( )。
  • 正确答案 :D
  • 引证罪状

  • 解析:解析:引证罪状是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的罪状。

  • [多选题]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 正确答案 :ABCD
  • 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代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钱同意。但丙的贷款申请未通过该行贷款审批会通过。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赵某难以补齐,就请求丁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找到赵某,希望赵某看在6年前帮助过赵的情面上,借2万元作为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托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 解析:解析:一开始甲与王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后来甲对王某表示不用还钱当做感谢费的说法不置可否,说明甲已形成了受贿的故意,并且完成了受贿行为,甲就成立了受贿罪。甲交代“借钱不还”只是一种借口,主动交代的行为只能成立自首。B项中胡某是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而非介绍受贿罪。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C项中无论利益是否正当或利益是否真正实现,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丁1995年的行为没有受贿的故意也没有受贿的行为,丁不成立受贿罪,后来丁的行为与前事无关,不能因此反推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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