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国家的产生 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题目:法产生的基本标志是( )。

解析:解析: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开始分离的情况下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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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唐律规定死刑斩刑减一等,是减为绞刑。
  • 错误

  • 解析:解析:唐律规定的五刑共有二十等,律文所称加、减若干等,指从某一刑等起上下推算。但《名例》律规定:“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疏议解释:“假有犯罪合斩,从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若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处徒三年。”即死刑和三等流刑在递减量刑时都作为一等计算。因此,本命题中死刑斩刑减一等应该为流三千里,而非改处绞刑。

  • [多选题]乙到期无力清偿甲的借款并怠于行使对丙的到期债权,则表述不正确的有( )。
  • 甲在行使代位权后,如果乙有抛弃丙的债权的行为,甲可以对该行为主张撤销

    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甲在行使撤销权后再行行使代位权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范畴。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之一就是,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其到期债权;撤销权是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权,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从题干上分析,该题考查的应当是代位权而不是撤销权。在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又有抛弃债权(这属于积极行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抛弃债权行为的效力呢?是再次行使撤销权,还是应当直接认定为该抛弃行为无效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如果有上述行为,则上述行为无效,可见,只有C项的表述正确,排除C项。因此,A项、B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

  • [单选题]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1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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