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动产所在地跨连两个人民法院辖区,就会产生共同管辖问题。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