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题目:经济特区的法规制定权属于地方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
解析:
在我国,狭义上的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
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行政事务也属于司法活动。
分析:本题的考察点是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定义。主要是针对各个定义中考生容易发生错误的地方。A 答案,我国的立法权包括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其中国家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属于由宪法及其相关法所规定的各个立法主体的法定权限,也可以称为“固有立法权”,从而与授权立法权。经济特区的法规制定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种,经济特区如果属于省或较大的市,如深圳市,它本身就享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制定权,该权属于宪法和立法法所授予的固有权限,相对于国家立法权,称为地方立法权。而经济特区的法规制定权并非经济特区本来享有,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议授予的,所以属于授权立法权,而与属于固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权相对。故A答案不对。D 答案,守法不仅指消极的不违法,还包括主动的遵守法律。所以D 答案也不选。
在我国,狭义上的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
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行政事务也属于司法活动。
我觉得经济特区就是授权立法,才选对的,看完答案,又迷糊了。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D
【考点】宪法的效力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侨居国外的华侨仍具有我国国籍,身份上是我国公民,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选项B说法正确。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的,也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的。因此,我国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选项C说法正确。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选项D说法错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
:C
随题解析:[考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解析l 国家机关的职权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容易发生混淆。《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十七)决定特赦……”所以C项属于应选答案。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只存在“特赦”这种赦免形式,不存在“大赦”这种赦免形式,“大赦”存在于建国初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刑事政策,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制度,故D项属于错误表述,不该选。《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5人。由此可见,B项“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属于国务院的职权,并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不该选。需要提醒的是,《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见,国务院部委行署的设立、变更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属于不同机关的权限范围,需要认真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