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某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6800m[SB2.gif],地下二层,地上七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单位分别与中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和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深基坑工程分包给了具有相应资质的某分包单位。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了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事件二:室内卫生间楼板二次埋置套管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与楼板同抗渗等级的防水混凝土埋置套管。聚氨酯防水涂料施工完毕后,从下午5:00开始进行蓄水检验;次日上午8;30,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做法提出异议,不予验收。 事件三: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进 度计划双代号时标网络图(如下图所示),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此组织施工。 [ZZS42_124_1.gif]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时间单位:周) 事件四: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设计变更导致工作C的实际施工时间为35天。施工总承包单位以设计变更影响进度为由,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期索赔21天的要求。 问题: 1.分别指出事件一中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程序的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做法。 2.分别指出事件二中的不妥之处,并写出正确做法。 3.针对事件三的进度计划网络图,写出其计算工期、关键线路(用工作表示),分别计算工作C与工作F的总时差和自由时差(单位:周)。 4.事件四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天数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解析:1.这是一道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管理方面的试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流程,二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送程序。 第一步永远是仔细审题,背景资料给定的工程有二层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基坑深度超过5m,所以事件一中的基坑工程应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外,还需对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专项方案最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但是,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几类专业工程,如有专业公司进行分包的,可以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就有深基坑工程,所以题干中由分包单位编制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无不要。 根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第3.0.5条第1款之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 另外,根据第4款之规定: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进行编制和审批。 也就是说,本项目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需按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审批流程进行编制和审批,即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以是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也可以是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但不能由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 根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第3.0.5条第3款之规定: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准备案。 由上可以看出,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是没有问题的,不妥的地方其实是在总承包单位这里,该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另外,在事件一的描述中,该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是由分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批。现实生活中,很多项目都是这样在执行,但该做法并不正确。随着工程体量的加大以及社会分工专业化的发展,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的现象十分普遍。在专业分包管理工作中,总承包单位不能存在类似问题中“以包代管”的做法,而是应将专业分包各项工作纳入自己的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总包管理的职责,对专业分包工程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应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承担自身的各项管理责任。 既然是分包商,也就是说只与总承包单位有合同关系,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不可能有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任何分包合同范围的项目施工组织及现场验收活动,均需总承包单位审批和验收合格后,再由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审批及验收申请,分包不得与监理发生任何工作方面的直接联系。 2.这是一道关于建筑防水施工质量管理方面的试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室内防水施工质量控制,二是室内地面防水效果检验。 根据《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196-2006第5.1.4条之规定:二次埋置的套管,其周围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原混凝土提高一级(0.2MPa),并应掺膨胀剂;二次浇筑的混凝土结合面应清理干净后进行界面处理,混凝土应浇捣密实;加强防水层应覆盖施工缝,并超出边缘不小于150mm。 由此可见,用与楼板同等级的防水混凝土埋置套管的做法不正确,应为采用比楼板抗渗等级高一等级的防水混凝土埋置套管。 根据《建筑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ECS196-2006第6.1.1条第9款之规定:地面和水池、泳池的蓄水试验应达到24h以上,墙面间歇淋水应达到30min以上进行检验不渗漏。 由此可见,室内防水层蓄水试验时间至少24h,而事件二中蓄水试验时间仅15h30min,不符合规范要求。 关于蓄水试验,在《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第7.3.6条以强制性条款的方式明确: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在《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3.0.24条第3款中规定: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面层应采用泼水方法。 从本案例的背景资料无法判断本工程是否为住宅,但通过不同规范的规定,我们同样可以看出:但凡是蓄水试验,其蓄水时间的规定都一样,均为不少于24h。 3.这是一道关于网络计划方法在建筑工程中应用方面的试题,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网络图总工期计算,二是用工作表示关键线路,三是计算工作的总时差和自由时间差。 (1)事件三中给定的网络图是双代号时标网络图.对于时标网络图,其计算工期不需要通过计算,即为最末端节点的时间,可以直接从图中读出来。这里要注意时标的刻度单位,本题时间刻度为周。由此,本题的事件三中,网络图的计算工期为15周。 (2)其次,在时标网络图中,没有折线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工作箭线上折线的长度表示工作的自由时差。从起节点至终节点,关键线路上的所有工作必定都是关键工作。 由事件三中网络图可知,没有折线的线路有两条:A→B→E→H→I和A→D→E→H→I。 我们再看这两条线路的长度,分别为2+1+2+3+5+2=14周、2+3+3+5+2=15周。整个网络图中,线路最长的为关键线路,则本题中关键线路(用工作表示)为A→D→E→H→I。 关键线路除可用工作法表示外,还可以用节点来表示。本题中关键线路如用节点表示,则关键线路为:①→②→③→⑤→⑥→⑦→⑨→⑩。 (3)最后,再弄清楚两个时差的定义: 工作总时差:是指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工作自由时差:是指在不影响其所有紧后工作最早开始的前提下,本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 针对工作C,其自由时差也就是折线的长度,即自由时差为2周。 根据总时差的定义,如果工作在最晚开始时间开始(同理,在最晚结束时间及以前结束),且不会影响总工期时,这个最晚开始时间与最早开始时间的差值即为总时差。 网络图中工作C的后续工作有两项,分别是工作F和工作I。很明显,工作I不具备机动性,工作F晚一周(第10周)开始的话,整个网络图的总工期仍为15周,则表示工作C的最晚结束时间可以延迟到第10周,工作C用使用时间为第8周、第9周,即最晚开始时间为第8周,故工作C的总时差为8-5=3周。 同理,可以直接从时标网络图中读出,工作F的自由时差为1周。 工作F的后序工作只有一项,即工作I。很明显,只要工作F的最晚完成时间超出13周末,则必定影响总工期。工作F的最晚开始时间只能是10周,即工作F的总时差为10-9=1周。 4.这是一道网络计划技术知识点与索赔知识点相结合的综合试题,主要考核网络计划时间参数在索赔中的应用。 首先理清楚索赔的定义与概念,索赔是一个合同术语,只有存在合同关系,才能发生索赔,合同甲乙双方中任一方均可以提出向对方的索赔。 但并不是每项索赔都成立、均合法,索赔成立的前提主要有三点: 1)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2)造成工期损失或费用损失(增加); 3)非提出方原因。 另外,处理工期延误索赔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属于非发包人本身的原因或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造成的工期延长或延误,一般情况下只能同意工期延长,而不给予费用补偿; ②如果是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或业主负有合同义务的事件发生(如设计图纸错误、地质条件的变化等)而引起的工期延长或延误,则承包人除应得到工期补偿外,还应得到费用补偿; ③如果是根据网络计划(网络图)处理此类索赔,即使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但如果其延误时间不在关键线路上,且其延误时长并不影响总工期时,则承包人只能得到费用补偿; ④如延误发生在关键线路上,或非关键线路上工作延误时间较长影响了总工期,则按实际影响总工期的时长给予工期补偿。 对于此类题目,做题时要逐条作答,既要做出判断,又要说清楚理由。 根据上述原则再审题,上一步我们得出结论,工作C的总时差3周,表示工作C的结束时间在10周以前时(晚3周),均不会影响总工期。 工作C原持续时间2周,即14天;因设计变更导致工作C持续时间延长为35天,持续时间增加了21天。如果扣除工作C的总时差3周(21天),即设计变更影响总工期21-21=0天。 既然该延误不影响总工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就此提出的21天工期索赔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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