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德治 人治
题目:在“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这种意义上,法治的对立面有( )。
解析:解析:“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基本的对立面是“德治”和“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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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 )。
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
解析:解析:撤回要约的通知是为了阻止要约发生效力,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在时间上必须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ABC是不全面或不准确的,只有D是正确答案。
[单选题]画家甲为办画展向朋友乙借款5万元,并将自己的一幅画交给乙作担保,要求其妥善保管。双方约定1年内甲还款取画,否则该画即归乙所有。现乙对该画( )。
享有动产质权
解析:解析: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甲以期一幅画为担保,是动产质押,并非权利质押,那么乙所享有的是动产质权。
[单选题]历史上称为“张杜律”的法典是( )。
晋律
解析:解析:泰始三年(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注解后的《晋律》也称为“张杜律”。
[单选题]开发商甲与公民乙签订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该房屋的预告登记。不久,开发商甲又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屋预售给公民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与乙之间签订的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具有物权的效力
解析: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见,只要进行了预告登记,甲与乙之间签订的合同便会产生物权效力。故选C项。申请预告登记后,因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故另一方任何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均为无效。既然开发商再行出售行为无效,乙自然可不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单选题]不属于法律规范作用的是( )。
经济作用
解析:解析:根据法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五种作用。本题中A、B、D均在上述分类之中,属于法的规范作用。惟有D经济作用不属于,故选D。
[多选题]宋朝刑罚制度的主要内容变化有( )。
折杖法
设刺配之刑
凌迟人律
解析:解析:宋朝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有折杖法、设刺配之刑、凌迟人律。重法地法是法律而不是刑罚。
[单选题]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错误的是( )。
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解析:解析:A正确,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如果事先通谋,即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B正确,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间。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D正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情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行贿者的请托事项,收受行贿者的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