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应对大名公司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市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中尤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科技园区,必须取得市政府同意  中尤公司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科技园区,必须取得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题目:大名房地产公司从某市政府以出让方式获得市郊一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出让合同中规定,大名公司应至迟于2003年9月20日破土动工,按规划建设商品住宅。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下跌,公司领导于2004年8月决定暂停该房地产开发项目,2006年5月,大名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请求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尤机械公司用于修建科技园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解析:

A.闲置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及房地产转让规定 [法理详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题首先应适用第43条的规定,依C、D项所述办理,而不应适用第25条之规定。 又依第25条规定,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故B项叙述也正确。 至于A项,属于针对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与本题情形不合,故为错误,依题干要求可当选。

查看原题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胜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欲将10万元股份转让给乙,为规避繁琐的股东同意程序,欲采取以下途径,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乙借款10万元给甲,甲到期不偿还,乙向法院请求执行甲的股份

    法院在执行甲的股份时应该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股东在3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解析:

    BCD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多选题]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2004年3月6日,因家庭予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 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李某与王某对汽车属于共同共有,各享有1/2的所有权。

    刘某不可以取得汽车所有权。

    王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

  • 解析:

    本题选择ACD。刘某可以取得该汽车的所在权。


  • [多选题]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将刘某安置到另一小区。刘某迁入新居后,日常生活受到高速公路严重噪声干扰。刘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解决噪声问题,该公司称高速公路是由市公路局投资建设的,应由公路局解决;公路局称该高速公路多年来一直由市发展公司管理经营,应由发展公司解决;发展公司则称房地产公司选址建房,发生问题应自行解决。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由房地产公司和发展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法理学有关原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房地产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与刘某之间的协议而加以免除

    发展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基于法律责任的竞合

    房地产公司和发展公司承担责任与它们的义务没有直接关系


  • [多选题]某县地税局将个体户沈某的纳税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并在认定沈某申报税额低于过去纳税额后,要求沈某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沈某不服,对税务机关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缴纳滞纳金的决定

    罚款决定


  • 推荐下载科目: 保险 司法考试 教师资格 电子商务师 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工作者 期货从业资格 其它 社区工作者 食品安全员
    @2019-2025 布丁学网 www.51ksbd.net 蜀ICP备20012290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