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题目:假设A国分立为两个新的国家B和C,甲国立即向B国发表了照会表示对B国的承认,乙国与B国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丙国与B国共同参加了一个新的国际环境条约,丁国在B国建立了一个商务机构。根据国际法中的承认制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解析:
D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种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甲国的做法是法律承认,故A选项错误。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1)明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2)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对于外国的某个地区或实体给予某类司法豁免权的安排等。据此,乙国的做法是默示承认,故B选项错误;丙国和丁国的做法均不构成默示承认,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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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表现在:(1)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官吏不得进入,即使送达文书。公约甚至未对诸如火灾、流行病等紧急情况作例外的规定;(2)接受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对馆舍加以特别保护,使其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不论何时",包括两国发生武装冲突或断绝外交关系时在内。
3.通讯自由(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报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3)使馆来往公文不可侵犯;(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5)外交信差人身不可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传递,但机长不能视为外交信差。
4.使馆免纳捐税使馆免纳的捐税、关税包括: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为其提供的特定服务应付之费用如水、电、煤气费等,不在免除之列;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及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扣除了贮存、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6.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外交人员进行人身搜查、侮辱、拘禁、逮捕,即使触犯了接受国法律,也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能采取逮捕或扣留的方式;接受国对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对外交代表加以保护,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的豁免。(1)对接受国刑事管辖享有豁免;(2)对民事和行政管辖也享有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例外情况有:①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②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事件的诉讼;③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此外,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3)外交人员的享有的豁免是管辖豁免,有关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4)免除作证义务。但在一定条件下,如某一外交人员为某一案件的目击者,此事又不涉及到使馆,经派遣国同意,外交官也可出庭作证。(5)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个人无放弃的权利。
4.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私人用品入境时免征关税,而且其私人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和豁免。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并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军事募捐、征用等军事义务。
(三)外交人员管辖与豁免的适用范围适用人员的范围除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外,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亦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亦享有特权和豁免,但有限制和修改:其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除其最初到任时所输入的物品外不能免纳关税及其他课征;其行李不免除海关查验。使馆的服务人员如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仅具有以下优遇: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
时间: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时起或经商定的其他时间
(四)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注意: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A.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B.不得干涉接受国内;C.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其他用途;D.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按程序办理;E.不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根据共同侵权的有关规定。本题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