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选题]下列耐火陶瓷纤维施工技术一般规定的描述中,正确的有( )。
  • 正确答案 :ACD
  • 制品不得受潮和挤压

    粘结剂使用时宜搅拌均匀

    粘切面应均匀涂刷粘结剂

  • 解析:耐火陶瓷纤维施工一般规定:(1)制品的技术指标和结构形式符合设计要求;(2)制品不得受潮和挤压;(3)切割制品时,其切口应整齐;(4)粘结剂使用时应搅拌均匀;(5)粘贴面应清洁、干燥、平整,粘切面应均匀涂刷粘结剂;(6)制品表面涂刷耐火涂料时,涂料应均匀、满布,多层涂刷时,前后层应交错;(7)在耐火陶瓷纤维内衬上施工不定形耐火材料时,其表面应做防水处理。

  • [单选题]年度成本分析的依据是( )。
  • 正确答案 :B
  • 当年的成本报表


  • [单选题]某施工企业在某项目完工时,耗用的材料费为40万元,机械使用费用5万元,水电费为1万元,工程保修费为0.5万元,则整个工程发生的间接费用为( )万元。
  • 正确答案 :A
  • 1.5


  • [多选题]招标工程量清单由()等组成。
  • 正确答案 :ACD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

  •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 [单选题]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核心意义在于( )。
  • 正确答案 :D
  • 为项目建设增值

  •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总价包干,也不是“交钥匙”,其核心是通过设计与施工过程的组织集成,促进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以达到为项目建设增值的目的。

  • [单选题]《节约能源法》规定,朋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正确答案 :A
  •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用能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单选题]招标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是( )。
  • 正确答案 :B
  • 投标报价要求

  • 解析:《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20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故选项ACD错误,而B为正确选项。

  • [单选题]下列企业资产中,属于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资产的是( )。
  • 正确答案 :D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解析: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等。由于文件变动,2019版教材改为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票据及应收账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故答案为D。

  • [多选题]下列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中,属于空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有( )
  • 正确答案 :ADE
  • 指定专人定期清扫施工现场道路

    工业茶炉采用电热水器

    使用封闭式容器处理高空废弃物

  • 解析:施工现场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1)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出现场。(2)高大建筑物清理施工垃圾时,要使用封闭式的容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严禁凌空随意抛撒。(3)施工现场道路应指定专人定期洒水清扫,形成制度,防止道路扬尘。(4)对于细颗粒散体材料(如水泥、粉煤灰、白灰等)的运输、储存要注意遮盖、密封,防止和减少扬尘。(5)车辆开出工地要做到不带泥沙,基本做到不洒土、不扬尘,减少对周围环境污染。(6)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枯草、各种包装物等废弃物品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7)机动车都要安装减少尾气排放的装置,确保符合国家标准。(8)工地茶炉应尽量采用电热水器。(9)大城市市区的建设工程已不容许搅拌混凝土。在容许设置搅拌站的工地,应将搅拌站封闭严密,并在进料仓上方安装除尘装置,采用可靠措施控制工地粉尘污染。(10)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适当洒水,防止扬尘。

  • [多选题]下列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有( )。
  • 正确答案 :ACE
  • 施工企业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不满建设单位的指令,将全部工人和施工机械撤离现场,并开始了其他工程建设的

    施工企业施工组织不力,导致工期一再延误,使该工程项目已无投产价值的

  •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根据以上规定,选项A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选项C和选项E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因此上述三个选项属于当事人可以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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