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题目: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解析:

D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甲是精神病人,因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本题中,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因此,无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均无效。

 

查看原题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 解析:

    B

      【考点】法律关系的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担保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而非保护性法律关系。选项B正确。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属于从法律关系,而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选项C错误。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无论是诉讼关系,还是股权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是隶属性法律关系。选项D错误。债权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从法律关系,质押关系依附于债权关系,而非债权关系依附于质押关系。另外,无论是债权关系还是质押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都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

     


  • [多选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 解析:

    【答案】B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因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

     


  • [单选题]第 43 题 如造纸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
  • 因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部分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变更了处理结果,属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应由市环保局做被告

  •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

  • [多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 中国律师

    中国公民

    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其本国公民


  • [多选题]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流行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当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该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说明法律原则具有哪些作用?
  • 法律原则具有评价作用

    法律原则具有裁判作用

    法律原则具有预测作用

    法律原则具有强制作用


  • [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申请采取该措施?
  •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继承人对于侵犯其应继承财产的行为


  • [多选题]律师周某若要终止委托关系,下面哪些情形符合终止委托代理的程序要求?( )。
  • 在终止代理之前,向王某提出劝诫,纠正其伪造证据的行为

    在决定终止代理时,向王某尽可能提前发出要求解除代理关系的通知

    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 解析:

    「考点」律师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程序要求「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1条的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第112条规定,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因此,A项和B项符合终止委托代理的程序要求。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04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因此C项也符合终止委托代理的程序要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3条规定,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根据这个规定,律师周某仅有权保留与委托人王某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并不能扣留王某的有关诉讼材料,相反。根据第112条的规定,律师周某还负有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收回文件的原件的义务。所以,D项不是正确答案


  • 推荐下载科目: 人力资源师 电子商务师 企业法律顾问 社会工作者 教师公开招聘 营销师 社区工作者 食品安全员 行政执法资格 黄金从业资格
    @2019-2025 布丁学网 www.51ksbd.net 蜀ICP备20012290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