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识,是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 法律决定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不能违背客观历史条件,违背客观规律

题目:“法律的关系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下面说法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说法有

解析:

ABCD.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这里,他们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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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左确的?
  • 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关于引渡制度的知识。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外国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本题中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说明甲、乙、丙、丁四国间并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因此,丁国有权自由裁定。故选项C为正确判断。


  • [多选题]下列关于留置送达,说法错误的有:(  )
  • 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才能采用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的程序中无须见证人到场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入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员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虽然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例如,调解书就不宜适用。

  • [多选题]被告在张某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向法院提交了医院对李某伤情的诊断证明书和邻居陈某关于李某受伤经过的证言,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
  • 陈某的证言应当有陈某的签名

    陈某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其身份证件

    陈某出庭作证时,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 解析: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与陈某的证言证明对象不同,无法比较证明力大小。故A的说法错误。BCD的说法正确,均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有依据,B 项的依据为第13条,C项的依据为第45条第1款,D 项的依据为第45条第3款。

  • [多选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对有关人员提出的保密要求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 仲裁员不得对外界透露实体情况

    仲裁员不得对外界透露程序进行的情况

  • 解析:CD。保密要求的对象只针对仲裁员,而不包括当事人等仲裁程序的参加人。保密的内容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

  • [多选题]请回答97-100题(三)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 解析:本题考核当事人的确定。

      本案属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原告是被赡养人即王某。因此,A项正确。

      被告是有赡养义务的王某的子女,在本案中,王某的两个儿子与一个女儿都对王某有赡养义务,都是本案的被告。王某仅对其中的二儿子起诉了,法院应当追加大儿子与其女儿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B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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