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一、背景
某公司分包承建一医院的机电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变配电所及其他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和锅炉安装工程等,其中变配电所应提前受电为其他建筑设备的试运转提供条件,由业主方运行管理。安装时由于处理变压器漏油而停工三天,在分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与总承包方同步完工,启动整个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问题
1.因变配电所已受电、由业主方运行管理,该公司是否可以提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说明理由。
2.判定变配电所是否可以验收的依据是什么?
3.该医院工程的竣工验收质量标准应遵循的要求是什么?
4.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步骤怎么安排?
5.变压器安装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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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下列关于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解析:本题涉及多个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故应选A、B、D。
[多选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解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多选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选项AB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非项目负责人。
[单选题]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 )决定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控制应强调过程控制。
终检局限大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控制的内涵和特点。施工质量控制的特点包括:需要控制因素多、控制难度大、过程控制要求高、终检局限大。工程项目的终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控制应强调过程控制。
[单选题]施工现场设立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围挡等所需的费用应计入( )费用。
措施项目
[多选题]下列室内配线施工工序中,属于镀锌钢管明配的工序有( )。
测量定位
支架安装
钢管连接
解析:明配管施工程序。明配管施工程序:测量定位→支架制作、安装→导管预制→导管连接→接地线跨接→刷漆。所以正确选项为ABD。
[单选题]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解析:本题考查对合同成立地点的认识。
根据《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
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一般而言,合同成立时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所以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基于此,合同成立的地点也当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本题中A项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成立地;C项错误,应为承诺生效地;D项错误,应为主要营业地。
【考点】考查合同成立的地点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不属于承诺构成要件的是( )。
承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要约人
解析: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可见,承诺不是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