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题目:不安抗辩权人与相对方关于合同履行顺序的关系是( )。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类题目考查抗辩权的履行顺序及权利行使的主体。在此一并介绍三种抗辩权: 首先,只有双务合同中才能适用抗辩权;单务合同中,一方享有权利,一方承担义务,不存在抗辩的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中未约定双方先后的履行顺序,任何一方在对方没有对待给付前,均有权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合同中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人因先履行人未适当履行义务,后履行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合同中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人因担心后履行一方欠缺履行能力,由先履行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A项正确。 【考点】考查不安抗辩权的合同履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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