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人民币9000万元;(二)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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