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折杖法

题目:宋太祖于建隆四年实行的刑罚制度方面的一项新规定是( )。

解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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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专门审判案件的官署大理寺始立于( )。
  • 北齐

  • 解析:解析: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大理寺由廷尉扩大改称而来,是专门审判案件的官署。

  • [单选题]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 )。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解析:解析: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是特别行政区政府。

  • [单选题]依照唐律规定,对家长参与的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是( )。
  • 只坐尊长,卑幼无罪


  • [单选题]避险过当的,( )。
  •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解析:解析: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多选题]冯某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出纳员的朋友程某,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许诺出售毒品获利后给程某好处费。程某便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项中借给冯某10万元。冯某拿到10万元后,便从外地购得毒品若干,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冯某便送给程某3万元好处费。冯某后来在出售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后程某也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关于挪用公司10万元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冯没有指使、参与策划挪用公司10万元,故冯与程就挪用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冯明知是挪用的款项而使用,故冯与程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 解析: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题案例中程某是在冯某的唆使、诱导之下才违法动用公款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情形,冯、程二人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的不管挪用时间长短都构成本罪。因此A、D表述正确,B、C错误,B、C为正确选项。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可以转让的债权是( )。
  • 基于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不能任意转让。为此,《合同法》第79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概括而言,依其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债权,如雇佣产生的债权、扶养费支付请求权;对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给付请求权;不作为之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演出公司对演员享有的债权等。综上分析,A项属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而产生的债权,不能转让,因此,排除A项;由于从权利不能与主债权分割而单独让与,即从债权不能转让,因此,排除B项;C项产生的债权属于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债权,也不能转让,因此排除C项。而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不属于不能转让的债权,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

  • [单选题]只有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为( )民事法律行为。
  • 实践性

  • 解析:解析: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A、C、D均非所指,只有B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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