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题目:东村顾大妈一家共五口,大儿子、二儿子跟随丈夫到广东打工,收入微薄,只有年仅六岁小儿子在家上幼儿园。顾大妈无稳定工作,于是她于2005年9月到2006年8月期间在自己家中采用设神堂、画符、施法等方式为他人看病,西村李某向其求“医”后心情好转,疾病不治而愈,付给顾大妈2000元钱;西村夏某和辛某常年患病,听说后亦来求“医”,顾大妈施法五次,画符六张,获得9000元,夏某和辛某的病却恶化只好转投它处寻方。2006年11月,群众举报之,法院判决后,顾大妈痛哭流涕地说:“我大字不识一个,不懂法律,我有罪”。顾大妈的行为形成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法律关系?
解析:【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的分类。 【解析】基于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前者如民事法律关系,后者如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可以分为隶属性法律关系和平权性法律关系,前者如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后者如民事财产关系;根据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以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比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和刑法上的犯罪即是;双向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即是;多向法律关系,比如行政人事调动关系即是;根据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前者如实体法律关系,后者如程序法律关系。依照该分类,顾大妈的行为是一种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顾大妈利用迷信诈骗财物,根据刑法第300规定,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这一行为形成单向法律关系,故选项A、B、C均不对,选项D正确。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C 根据《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权利并不会因此而不得转让(只有出票人才拥有这样的权利),其效果是,除其后手之外,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所以本题应选C。另根据《票据法》第35条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可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后,被背书人依然可以进行“委托背书”与“设质背书”,D项不正确。
A.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B.负有维护宪法尊严职责
C.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对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根本制度,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任务,即根据邓小平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问题都是立国之本。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内容与原则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及原则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无效。第二,宪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宪法的效力不仅高于普通法,而且高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三,宪法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三)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及通过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基本原则
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和对妨害诉讼的人作出的罚款、拘留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其他决定不能申请复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