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在本案中,丙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题目:甲乙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其中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之后甲因为结婚而将电脑出质于丙,对此甲并未告知乙。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电脑卖与丁。2个月后,乙得知事实真相。与丙、丁发生纠纷,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以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丙在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其出卖电脑的行为系行使质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所以买受人丁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的行为不是善意取得。因此,选择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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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That suit ______ over 60 dollars.
cost
解析:cost的过去形式仍是cost。
[单选题]由感觉神经元中枢突组成的是( )
脊神经后根
[多选题]红细胞沉降率增快,可见于 ( )
心肌梗死
贫血
肺结核
心肌炎
巨球蛋白血症
解析:ABCDE
[单选题]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解析:B。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应选B。
[单选题]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 )
向和道路
解析:A【解析】由于内部矛盾的推动,事物由自我肯定状态达到自我否定状态,进而再由这种否定状态达到新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状态,从而开辟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道路,这就是事物发展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所以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A”说法正确。“B”是质量互变规律所揭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