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吉林为王某的住所

题目:王某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因病到北京医治已经2年,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 )。

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的住所的认定。《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是住院治疗的除外。”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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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 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 解析: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可知地役权是不为特定人设定的。故选A。

  • [单选题]西周婚姻实际上实行的是( ).
  • 一夫一妻制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

  • [单选题]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医院住院一年零三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张大来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
  • 杨村

  • 解析:《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到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可见A选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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