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E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题目: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这些行为都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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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在生产过程中,次品、废品的产生说明产品质量形成的过程中可能存在(  )原因。
  • 系统性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质量统计及抽样检验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偶然性原因是不可避免、难以测量和控制的,或者是在经济上不值得消除,它们大量存在但对质量的影响很小,属于允许偏差、允许位移范畴,引起的是正常波动,一般不会因此造成废品,生产过程正常稳定。系统性原因异常波动特征明显,生产过程不正常,出现次品、废品。

  • [多选题]常用的偏差分析方法有( )。
  • 横道图法

    表格法

    曲线法

    赢值法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包括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

  • [单选题]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或相关服务的时间超过()天,监理人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委托人恢复服务的通知,也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通知。
  • 182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或相关服务的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自主选择继续等待委托人恢复服务的通知,也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通知。

  • [单选题]关于实施两阶段招标项目的说法,正确的是 ( )
  • 两阶段招标在第二阶段才进行价格竞争

  • 解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渚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 [单选题]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如下损失:①在建工程损失10万元;②承包人受伤人员医药费和补偿金2万元;③施工机具损坏损失1万元;④工程清理和修复费用0.5万元。承包人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索赔申请,共索赔13.5万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索赔金额为( )万元。
  • 10.5

  • 解析: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①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②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③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④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⑤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⑥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索赔金额=在建工程损失+工程清理和修复费用,共计10.5万元。

  • [单选题]根据ISO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工程质量单位应以( )为框架,制定具体的质量目标。
  • 质量方针

  • 解析:通常,质量方针与组织的总方针相一致,可以与组织的愿景和使命相一致,并为制定质量目标提供框架。

  •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说法,正确的有( )
  •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该要约失效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该要约失效

  • 解析:《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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