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 A
解析:
由于我们国家还没有相关法律就抵押物估价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所以,我们一般的做法,就是抵押人和我们银行双方协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给予评估或银行自行评估。一般的评估方法是:对于房屋建筑的估价,主要考虑房屋和建筑物的用途及经济效益、新旧程度和可能继续使用的年限、原来的造价和现在的造价等因素;而对于机器设备的造价,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无形损耗和折旧,估价时应扣除折旧;对库存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估价,主要是考虑抵押物的市场价格、预计市场涨落、抵押物销售前景;对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估价,取决于该土地的用途、土地的供求关系。
此外,估价的时间性和地区性,也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选:D
解析:贷款担保人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85部司法解释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45部司法解释共3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59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2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6部部委规章共1部行业规范共3部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2部行业规范共4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