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题目:孙某系某监狱的看守。一日,孙某听说与其关系较好的某甲欲越狱。当日下午,孙某即派某甲做外出工,致使某甲脱逃成功。孙某的行为( )。

解析:解析:孙某派某甲做外出工实际上就是想放走某甲,由于某甲与孙某之间并无脱逃的共同故意,因此,不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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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解放区的基本政治制度为( )。
  • 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 解析:解析:《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解放区的基本政治制度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 [单选题]下列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 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 解析:解析: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故D项表述正确。A项错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和能力,并不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和义务。B项和C项混淆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含义,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 [单选题]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
  •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 解析:解析: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2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显然,甲、丙在实施共同犯罪前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属于典型的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而非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甲、丙之间也不存在犯罪分工,因而也不构成复杂的共同犯罪;抢劫罪并非必须以2人以上的共同行为才能构成的犯罪,因此,甲、丙共同犯罪也不属于必要共同犯罪。

  • [单选题]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与法律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的含义是一样的。
  • 错误

  • 解析:解析:法律是通过对行为而不是对思想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是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因此,该命题是错误的。

  • [多选题]甲与乙索有仇恨,一日,甲见乙持匕首朝自己走来,遂拾起一块石头掷向乙,致乙重伤,后发现乙所持的匕首不过是玩具而已。甲的行为属于( )。
  • 犯罪

    假想防卫

  • 解析:解析:甲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属于假想防卫,他在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 [多选题]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疾病,骗取保险金

  • 解析: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可知B、C、D项正确。而A项则根据主体身份的具体不同,而分别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 [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的有( )。
  • 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重点是“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理的规定”,我们将其归纳如下:(1)《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2)《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3)《刑法》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的;(4)《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5)《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的;(6)《刑法》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此外,刑法分则中还有一些条文明确规定实施其他一些犯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数罪并罚,归纳如下:(1)(《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刑法》第15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3)(《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保险事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6)((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7)(《刑法》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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