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依该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
题目:甲与某出版社签订一本旅游指南书的写作合同,需在3个月内完成,出版社支付稿费2万,甲拟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以抵销个人所负债务2万元。该合同权利( )
解析:《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右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一般认为基于人身信任关系或者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等为不可让与的权利。因此,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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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06条、《民通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题中,曹某通知范某还款,且指定10天为还款期限。如果到2003年4月2日范某没有还款,则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也就是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后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择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