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D
【考点】扣缴义务人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选项B说法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选项C说法正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选项D说法错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B解析:本题考点是历史上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各种观点。
关于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是一个法律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在西方法学思想史上曾经存在两种观点: 一个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律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律的本质而成为法律。一个与道德相对立的“邪恶的”法律是丧失了法律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所谓的“恶法非法”;另一个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律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所有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而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与道德严重对杭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所谓的“恶法亦法”。由此可知,B项正确
B.衡平法是14世纪在英国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遍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
【考点】英国陪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