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1000
题目:三级资质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4年12月设立。2014年5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决定开发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项目,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并以出让方式取得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项目的开发过程中,以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筹措建设资金。2014年8月1日,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二级资质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的同时进行了大规模的房地产广告宣传。2015年6月,乙公司完成该小区开发,并通过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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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不得转让房屋
解析: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多选题]替代品之间,一种房地产的价格上升,对另一种房地产的需求就增加。( )
[多选题]收益法采用的净收益是估价对象房地产的未来净收益。( )
解析:收益法采用的净收益是估价对象房地产的未来净收益,而不是历史净收益或当前净收益。
[单选题]( )是用来表示各种承重构件(基础、承重墙、柱、梁、板、屋架等)的布置、形状、大小、材料、构造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图。
结构施工图
[多选题]依据从物品可否移动及移动是否影响其价值功用角度,可将拍卖标的划分为( )。
动产
不动产
[单选题]某估价对象原为某单位1994年的集资建房,其中土地是由单位出资购买的,经政府批准,单位决定6年后发给职工房地产权证,自发证之日起,房地产才能上市交易。在距离上市还有6个月时,由于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将估价对象抵债,请估价其价值。
评估中估价对象状况应选择( )。
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
解析:4.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道题有四个时间点即:集资建房之日、距离上市6个月之日、法院判决之日、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
首先,明确估价时点。估价时点在这道题中是法院委托评估之日,即距离上市6个月之日。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院判决之日是在距离上市6个月之日之后的某个时间点,由于我国法院审判制度的现状,这个时间点是难以确定的。因此不可能是法院判决之日,同时也不可能是集资建房之日和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只能是法院委托评估之日,即距离上市6个月之日。
其次,明确估价对象状况时点。因为法院判决将估价对象抵债,所以估价对象状况看似只能是法院判决之日,其实不然。一是在法院判决之日(应在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之前某个时间点)估价对象是受限制的,此时的估价对象状况是没有意义的,二是在估价时点来看,由于法院判决之日不易判定,事实上无法确定估价对象在该时点的状况,因此只有在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时,估价对象状况是没有限制的,而且可以确定。这就是把"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作为估价对象状况时点的原因。
第三,明确房地产市场状况时点。应是法院判决之日的房地产市场状况。
第四,确定估价技术路线。应是先确定估价对象可以上市之日的快速变现价值,再折现到估价时点。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在这道题中,法院判决之日与判决生效之日不是同一天。因为政府早有规定,限制这批房产上市,这是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在后,判决生效之日应在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之后或同时,因此不能在估价时点直接测算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