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加盖的房屋应归甲所有

题目: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问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解析: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项错误。甲加盖的房屋是接在该房屋右墙以外的,与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独立,甲原始取得其加盖房屋的所有权,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甲对其加盖的房屋有处分权,对其与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无处分权,但由于甲为三间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且丙又为善意,所以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丙取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返还。所以,选择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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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不能引起债的绝对消灭的原因为( )。
  • 提存

  • 解析:D。债的绝对消灭是债彻底不存在,本题中,清偿、抵销、混同都有此效果,唯独提存,因债权人拒不受领提存物时,提存人可收回提存物,故不能使债绝对消灭,故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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