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题目: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解析:

BCD

  解析:依据《民诉法》267条、第268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06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法律要件是:(1)判决做成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原则;(2)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3)根据我国《民诉法》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条约,判决做成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4)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5)外国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公正;(6)不存在“诉讼竞合”,即对同一诉讼标的,我国法院未做出过判决,也未执行过第三国法院的判决;(7)请求承认的外国判决必须公正。所以,本题中,德国法院的判决欲得我国的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上述要求,选项B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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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日本政府制定的(  )首先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等资产阶级刑法的基本原则。
  • 1882年《刑法典》

  • 解析:1882年《刑法典》


  •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  )
  • 甲在深夜闯入仓库偷窃,由于光线太暗,甲就用打火机烧开绑麻袋的绳索以寻找财物,引燃仓库中物品导致仓库烧毁。在此案例中,应当认定甲为放火罪

    甲对乙非常痛恨,想杀之。某天甲发现乙和丙一起站在五十多米高的脚手架上,甲寻思要砍断脚手架的绳索以摔死乙。甲丙之间素无冤仇,但甲杀乙心切于是砍断绳索,导致乙丙摔死。在此案例中,甲对丙的死亡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甲打猎时瞄准一野兔,但发现野兔旁有一牧童在睡觉,甲打猎心切便开枪射击,不幸打中牧童,当即死亡。此案例中,应当认定甲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 解析: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难点,我们一定要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并注意以下区别。(1)直接故意:明知和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和放任。从直接故意来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结果,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结果;从间接故意来看,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有认识的过失)。(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区别。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可能的涵义不同:在间接故意中的可能是现实可能,过于自信中的可能是抽象可能(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曲距离不一样);两者在意志因素上区别: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容忍态度,因此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上面理论,在A中,点燃打火机肯定是故意的,但这个故意不是对火灾之危害结果的故意,事实上他对于发生火灾的后果在当时是没有预见的,但甲应当预见这样的后果,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应当定失火罪,而不能定放火罪。在B中,应该认定,甲应该明知丙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就否定了间接故意的成立,间接故意只能是放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应认定为直接故意。在C中,根据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完全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D中,很明显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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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人防工程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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