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题目: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解析:

【答案】BC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他人制约;(3)在一审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享有上诉权;(4)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应有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选项B、C说法错误。《民诉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据此可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判决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提出上诉,但是其可以作为被上诉人参加到二审程序中。

  选项D说法正确。《民诉意见》第九十七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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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乙丙一直不知甲放弃对丁的债权,则自甲放弃对丁的债权之日起五年,乙丙均不得再撤销该行为

    乙如果胜诉,乙因提起撤销权诉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当由甲丁分担

  • 解析:

    本题选择AD。如果乙丙一直不知甲放弃对丁的债权,则自甲放弃对丁的债权之日起五年,乙丙均不得再撤销该行为。乙如果胜诉,乙因提起撤销权诉讼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当由甲丁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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