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条例
题目: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并附于某一门律条之后的法律形式,在清朝称为( )。
解析:A
查看原题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体现在( )。
法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法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解析:ABCD
[单选题]我国由(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全国人大
解析:解析:此题考的是有关特别行政区的内容。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单选题]甲因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甲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咖啡让乙喝下。乙在甲的床上昏睡,甲离家到附近一座山上打算自杀。甲在山上犹豫、徘徊了一昼夜,心生悔意,急忙回家,发现乙已经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未死。甲大喜过望。对甲,(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解析:甲犯故意杀人罪,属结果犯,由于被害人没有死亡,因此,是故意杀人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首先应当注意认真审题,其次应当掌握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复习时,考生应注意总结归纳。选项D是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处罚原则,选项B是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那么,对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如果不能准确回答,请考生多加注意,这些都是考试的重点,具体答案可参见《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
[单选题]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
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解析:注意非法拘禁罪的转化。行为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拘禁人使用暴力方法造成其重伤或死亡的,不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而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多选题]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停止犯罪的情况是( )。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解析:解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停止犯罪,因此,排除B;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因此,排除D;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犯罪停止形态。
[单选题]某外资公司出纳郭某,利用管钱便利条件,将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加以侵吞,其行为构成( )。
职务侵占罪
解析: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显然不会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还的行为。很明显,郭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郭某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题来看,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管钱的便利,侵吞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已经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单选题]行为人对( )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行为动机
解析:解析: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其误解的对象不包括动机。
[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也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B项、C项、D项是正确的;A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