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两者法律本质相同
题目:下列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解析:B
查看原题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甲开枪射杀乙,第一枪未击中,开第二枪时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停止射击。甲的行为( )。
属于犯罪中止
解析: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在探讨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时,应当把犯罪行为理解为一个行为整体,一个由多个具体动作或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据此,对此类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单选题]甲酒后驾驶汽车将丙撞倒,同乘一车的乙下车察看,发现丙的伤势严重。为了逃避责任,乙指使甲下车,二人共同将丙拖到草丛中藏匿,致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此案,( )。
甲和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共同犯罪
解析:解析:从本题来看,首先,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责任,甲、乙二人将受伤的丙拖到草丛藏匿,致使丙因失血过多死亡,这明显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吸收犯的基本特征,是吸收犯。根据吸收犯的原理,对于吸收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规则,按重罪予以处罚。因此,甲的行为仅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再定交通肇事罪。乙不存在交通肇事行为;但是,在甲肇事后,为了逃避责任,乙指使甲下车,二人共同将丙拖到草丛中藏匿,从而导致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二人主观上有杀人的共同故意(间接故意杀人),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
[单选题]下列行为不能代理的有( )。
演讲
解析:解析:依民法规定,代理制度可以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为其他法律所确认的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包括:(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适用代理。(2)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也不适用代理。如某些与特定人身相关联的债务的履行(预约撰稿、演出、授课、讲演等)。
[单选题]“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
正确
解析:解析: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这种法律形式在当时被广泛采用,用以弥补法律条文的疏漏与不足,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秦王朝的严密法网,加强对社会的控制。
[单选题]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 )存在的期间。
民事实体权利
解析:解析:除斥期间指在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B正确,ACD错误。
[单选题]“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 )延续而来。
市民法
解析:解析:“民法”一词是从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延续而来的。
[单选题]某甲将某乙杀死之后,为掩盖罪行又放火烧毁某乙所住房屋,结果又引起周围13家房屋着火,烧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13万。对某甲应当( )。
以杀人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解析:解析:某甲在故意杀人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而且该放火的行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应当以放火罪与前面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假设该放火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如在野外焚尸的,则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单选题]下述民事权利中应当适用除斥期间的是( )。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权
解析:解析: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些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它针对的主要是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一经行使,即可使现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权利,包括追认权、拒绝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在本题中,B的权利性质是请求权,C的权利性质是支配权,D的权利性质也是支配权,只有A是形成权,因此,BCD都是错误的,只有A是正确答案。
[单选题]《刑法》第386条规定,受贿罪的处罚是:“……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这是( )。
援引法定刑
解析:解析:援引法定刑也是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相对确定法定刑的一种具体规定方式,是指在刑法分则某些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法定刑,而是明确规定援引分则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