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彭某侵犯了林某的《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 林某的死亡是通过林某授意彭某实现的,彭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依我国《宪法》第38条,林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彭某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题目:陕西省公民林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林某家庭经济处于彻底崩溃的境地,林某痛不欲生且濒临死亡,希望了结人世,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彭某停止积极用药,彭某心领神会,三日后林某驾鹤西归。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几项?

解析:

ABC

  【解析】本题考点是我国《宪法》对于生命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保护、第38条关于人格尊严的保护、第43条关于休息的权利、第45条关于弱者的特殊保护等条文,都是以生命权为前提的,是生命权的延伸,我国《宪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彭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的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对于积极的安乐死,世界各国很少国家进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彭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B项是错误的。B项同样可以运用宪法知识来解答,其表述“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明显不当,因为侵犯了《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并不必然导致承担刑事责任,该项表述的因果关系明显错误,所以B项应当入选。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法律和刑事法律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林某人格尊严的情况,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C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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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第 24 题 下列叙述中的当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采光权

    甲企业是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资方,政府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合作企业的权益

    雷某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被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 解析: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第1项的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A项的张某可以依据该条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已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B项也正确。第16 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C项中的当事人也可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第18条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项中的董事会无权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 [多选题]甲国人亨利持假护照入境乙国,并以政治避难为名进入丙国驻乙国的使馆。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此外彼此间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亨利目前位于乙国领土上,其身份为非法入境者

    丙国使馆有义务将亨利交由乙国依法处理


  • [多选题]甲公司不服工商局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未到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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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甲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若甲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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