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解放战争时期
题目: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始确立于( )。
解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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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以这种形式规定的犯罪概念,学理上称之为( )。
实质概念
解析:解析:犯罪的实质概念试图揭示犯罪的实质内涵,即从犯罪的本质特征角度给犯罪下定义。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就属于此种情形,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单选题]学理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它属于( )。
无权解释
解析:解析:学理解释是按解释方法来分的,是学者、研究者的解释,属无权解释。
[单选题]在以下各项中,属于公法的是( )。
行政法
[多选题]乙到期无力清偿甲的借款并怠于行使对丙的到期债权,则表述不正确的有( )。
甲在行使代位权后,如果乙有抛弃丙的债权的行为,甲可以对该行为主张撤销
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甲在行使撤销权后再行行使代位权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范畴。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之一就是,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其到期债权;撤销权是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权,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从题干上分析,该题考查的应当是代位权而不是撤销权。在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又有抛弃债权(这属于积极行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抛弃债权行为的效力呢?是再次行使撤销权,还是应当直接认定为该抛弃行为无效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如果有上述行为,则上述行为无效,可见,只有C项的表述正确,排除C项。因此,A项、B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
[多选题]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解析:解析:A,B,C选项是必要要件,D是选择要件。
[多选题]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 )。
犯新罪
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有违反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解析:解析:参见《刑法》第86条的规定。